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先进典型,促进学生刻苦学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范围及比例
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优秀毕业生人数占毕业生总人数的15%以内。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主动加强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纪守法,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3、遵守学校章程,依法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在同专业毕业生中名列前茅,毕业时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5、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6、身心健康,具有高尚的个人修养和审美情趣。体质健康测试达到70分及以上。
7、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二、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曾获得一次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者。
2、担任过学生干部,并任职一年以上,为学校、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
3、有过军队服役经历者,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愿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或应征入伍的毕业生。
4、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一等及以上奖学金者。
5、考取硕士研究生、被录取为选调生、大学生村官,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苏北计划志愿服务项目或自主创业的毕业生。
6、获得各类高级职业证书者。
7、有其他特殊贡献或表现突出,得到学校或社会认可者。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生。已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的称号。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2、毕业论文不合格、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者。
第五条评选程序
1、辅导员对照评选条件组织班级评议。
2、各学院在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确定初评名单。
3、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登记表报学工处审批。
第六条表彰和奖励
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的,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