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试行)
发布人:王翠  发布时间:2020-07-10   浏览次数:114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机制,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暂行办法》(苏教助[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为了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促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顺利实施,校学工处、财务处、各学院应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学工处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管理全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负责全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

(三)负责对申请贷款人进行资格初审,并按照要求如期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全校申请贷款人相关信息、报表、报告等材料。

(四)根据财务处提交的到款电汇单,审核、录入到款信息并报送财务处。

(五)负责统计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学生信息(状况)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情况。

(六)负责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协调、解决学生在申请贷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七)指导各学院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八)办理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财务处工作职责

(一)负责向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提供我校学费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二)负责向经办机构开具贷款人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证明。

(三)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划转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工作职责

(一)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管理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采集和管理贷款人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建立学生个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档案;完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体系。

(三)负责向学工处提供贷款人的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管理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上报学工处奖贷助勤中心备案,并做好内部交接工作。

(四)做好本学院贷款学生贷款回执单的填写、审核及相关信息录入等工作,组织贷款毕业生做好贷款毕业确认等工作。

(五)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提高学生诚信意识。广泛宣传个人诚信系统在支持个人贷款申请和防范个人信贷风险中的作用,让贷款学生充分认识到违约的严重性。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及额度

第七条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第八条贷款人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九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十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具体贷款金额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发放

第十一条学校财务处在收到划入的贷款资金后,为每位贷款学生抵缴学杂费并将余款退还到学生银行卡上。

第五章还款确认、期限、利率

第十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毕业前必须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和毕业确认。

第十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科学制加十年确定,最长不超过十四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十年确定。学制超过四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十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学生毕业后2年期间为只还利息不还本金的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六章还款救助

第十六条“还款救助”指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已毕业借款学生给予代偿贷款余额本息的救济措施。

第十七条在江苏省申请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在还款期内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确实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可以申请还款救助。

(一)借款学生死亡。需凭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二)借款学生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凭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医院,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成都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鉴定证明。被评为一级或者二级残疾的,需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借款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后恢复重建确有困难。需凭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采取救助之后,家庭恢复重建仍有困难的证明,证明中应详细列示家庭成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四)借款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凭当地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五)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的其他符合还款救助情形。

第十八条“还款救助”由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自愿申请,持相关材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还款救助”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江苏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暂行办法》(苏教助[2016]1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工处。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