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诉实施办法
发布人:王翠  发布时间:2020-07-10   浏览次数:11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议异,向学院及校学工处提出意见和重新处理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及校学工处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五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公示期间,如果学生中有认为经民主评议符合建档条件的学生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异议,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工处提出。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单位为校学工处奖贷助勤中心。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徐州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诉表》,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相关基本情况;

2.申诉的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检查申诉材料是否齐备;材料不齐备,当即告知申诉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逾期不补齐者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受理部门接到异议后,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校学工处和各学院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认定结果正确的,维持原认定结果;

2.原认定结果不当的,做出变更认定结果的决定或建议;

3.申诉委员会变更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四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