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江苏省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及《徐州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及部分教授代表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研究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评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其他成员由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讨论并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相关文件及规定。
2.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做出撤消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
(二)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毕业资格审核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
(四)学位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达到40分,或雅思成绩达到6.0,或托福成绩达到85分;朝鲜语专业毕业生通过朝鲜语应用能力中级考试。
2.其他非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以及“3+2”、专转本学生CET-4成绩达到360分,或雅思成绩达到5.5分,或托福成绩达到80分;或国际日语能力考试N2;或大学俄语四级考试(大学日语四级考试、大学法语四级考试、大学德语四级考试等)成绩达到50分;
3.艺术类专业学生CET-4成绩达到330分,或雅思5.0、或托福75;或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
4.体育类专业、“3+4”、对口单招专业学生CET-4成绩达到320分;或雅思5.0,或托福75;或其他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分;
5.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报考学科(专业)当年国家控制线。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在校所受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未被解除的;
(三)在校期间曾因考试作弊而受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
(四)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但仍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五)因特殊原因,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因下列成绩原因未获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回校申请重新学习相关课程,以及回校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对成绩达到要求,符合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因未修满规定学分而结业者;
(二)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未达要求者;
(三)毕(结)业时学位外语水平未达要求者。
第七条因受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未被解除而未获学士学位的,毕(结)业后,所受处分已被解除(不包括因考试作弊受纪律处分),且达到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回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八条因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在校期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1.获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或正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2.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以上;
3.获市级以上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4.以个人或团体的主要成员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大学生学科竞赛获校级(不含校级)以上竞赛奖;
5.以徐州工程学院为署名单位,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与专业相关的论文被SSCI、A&HCI、SCI、EI(核心版、JA)、ISTP、ISSHP索引之一检索1篇,或在北大图书馆最新出版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列出的核心刊物上发表(或CSSCI检索论文、CPCI收录论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取得与专业相关的发明授权专利(署名前两位)。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毕业生向所在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毕业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核名单和特殊情况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理由,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并将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一条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委托副主席主持,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2/3。对于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授予学士学位;对于以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或其它特殊情况申请学士学位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予以审定。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实际到会委员人数2/3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原则上每年6月、12月各评定一次。获得学士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日期按颁发日期填写。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发现错授或舞弊等行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予以复议,并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另见《徐州工程学院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另见《徐州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徐工院行教〔2014〕4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实施细则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