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2020年实行)
发布人:王翠  发布时间:2020-06-15   浏览次数:11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面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含艺术、体育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代码、办学性质、办学地址。

学校全称:徐州工程学院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053,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学校办学地址:徐州工程学院丽水路校区(中心校区):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丽水路2号;徐州工程学院三环南路校区(城南校区):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18号。

第四条 徐州工程学院位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江苏省徐州市。学校办学肇始于1959年,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国家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高校、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项目试点高校。

第五条 我校面向江苏、天津、上海、重庆、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南、海南、广东、四川、云南、广西、宁夏、新疆、山西、安徽、河南、贵州、甘肃等25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徐州工程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徐州工程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制度,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徐州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徐州工程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江苏省内各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就业处进行招生录取。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徐州工程学院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0.5%,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四条 徐州工程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五条 徐州工程学院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徐州工程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徐州工程学院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规则。

江苏省:在统考成绩达到本科相应批次省控线的考生中,按照招生计划数100105%调阅考生档案,对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录取,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相同时,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进档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达到BC,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合格。

江苏省外:在统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照招生计划数100105%调阅考生档案,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严格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将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为0分。

第二十条 艺术、体育类录取规则(使用省专业统考成绩)。

江苏省美术类、体育类:对文化分与专业分均达到省控线的考生,将其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成综合分,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音乐类:对文化分与专业分均达到省控线的考生,按专业分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如进档艺术、体育考生录取排序分数相同,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进档艺术、体育考生的七门学业水平必测科目成绩中不合格(或D级,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不得超过三门。

江苏省外美术类:对文化分与专业分均达到所在省省控线的考生,按照其所在省公布的综合分折算办法将其文化分与统考专业分折算形成综合分。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严格按综合分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徐州工程学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徐州工程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徐州工程学院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 5200元,(苏价费[2014]136号);

理科类专业 5500元,(苏价费[2014]136号);

工科类专业 5800元,(苏价费[2014]136号);

农林类专业 2500元,(苏价费[2014]136号);

艺术类专业 6800元,(苏价费[2014]136号);

中外合作专业(在国内学习期间):22000元,(苏价费[2017]243号);

嵌入式培养专业在原科类学费基础上增收2000/学年,(苏价费函[2013]83号)。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800-1200元,(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主要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等,以及各种助学金等奖、助学体系,详见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工作部(处)网站奖助贷勤专栏“奖助工作”(http://xsc.xzit.edu.cn/1782/list.htm)。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丽水路2

邮政编码:221018

招生咨询电话:051683105200

招生传真:051683689775

电子信箱:zsb@xzit.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6-83105365

招生监督邮箱:jwjcjb@xzit.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jc.xzit.edu.cn/zhaosheng/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以及我校招生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徐州工程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徐州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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