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汪雪  发布时间:2019-07-19   浏览次数:880

中共徐州工程学院委员会

宣传部文件

宣发〔2019〕4号


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把握高校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和改进我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

第二条  加强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管理,要强化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增强阵地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在事关政治原则和大是大非问题上,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定,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的传播,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第三条  严格贯彻落实“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由校党委统一管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党委宣传部和科研处、国际交流合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审批,严格落实“一会一报、现场跟听”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读书会、学术沙龙,以及外单位租用本校场所举办的有关活动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的管理与指导,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审核学校各单位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并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七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审核有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学者参加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再报科研处、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三章  审批要求

第八条  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申报,对会议内容严格把关,对拟邀请报告人的有关情况和报告内容进行认真了解,并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请主办单位在校园办公系统中填写《徐州工程学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审批表》,提交科研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党委宣传部审批。主办单位举办会议时要安排专人跟听,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在办公系统中填写《徐州工程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跟踪记录表》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九条  我校教师应邀请到校外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报告(发言)人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批准,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十条  主办单位须在发布会议通知之前完成全部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举办。

 

第四章  其他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工程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办法》(徐工院委宣发〔2009〕1号)废止。

 

 

          

       党委宣传部  科研处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9年7月11日

 

党委宣传部  科研处  国际交流合作处2019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