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科委规定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及单价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国内外仪器设备和单价虽不满五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均定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由使用单位提出专门的书面申请报告,由校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其进行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并填写论证报告,报分管院长批准后,交设备处执行。
四、已决定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各申请单位应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房屋及其它安装条件,做好使用、维护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训计划的安排,保证设备到校前完成上述各项准备工作。设备到校后,申请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负责人或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设备处有关人员或请厂家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并做出验收报告存档。如发现质量不合格,必须及时提出报告,在限定的索赔期内(进口仪器从仪器到港、站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或交货托收承付限期内进行退、换、补、赔手续,如超越以上时期拖延验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申请单位承担行政责任。
五、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律实行“专管共用”的办法,由使用单位指定专职技术人员管理,面向全校服务。专职技术管理人员拟定操作规程,填写使用及维修记录。对仪器的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校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对上机操作人员应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使用仪器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和专管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仪器设备。
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包括原机性能及自然状况、设备的原始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购置合同、验收记录、操作规程、检修记录、使用记录直至报废)。档案正本一律存放在校档案室或设备处,副本随仪器设备放在使用单位。
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建立专门的使用操作记录,按日记载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等情况,每记满一本将使用机时、使用方向的分析一起交设备处存档。
八、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校际技术协作、咨询及对外有偿服务,各单位制定的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报设备科备案。
九、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任何人无权进行拆改,如因开发新功能、改造老设备必须进行拆改时,使用单位需提出可行性报告,由设备科组织有关专家对图纸、加工、质量进行论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大型、精密仪器因技术落后、损坏、维修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使用价值的,使用单位可申请报废,经过技术鉴定,由设备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履行报废手续。
十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使用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那些工作认真负责、坚持操作规程、提高设备利用率、在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者,在评选先进时应予考虑。对效益不高、管理混乱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进行严肃批评,限期改进;对一些使用率和效益极低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有权调剂、调拨。
十二、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