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汪雪  发布时间:2019-11-12   浏览次数:443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及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服务工作,提升辅导员履职能力,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及《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文件及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辅导员队伍职责与任务

1.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2.辅导员应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做到政治要强、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自律要严、人格要正;要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要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和文化素养。

3.辅导员的工作职责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观引领,推动基础文明养成建设;进行党团和班级建设,营造良好的班级文化氛围;推动学风建设,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进行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强化服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行涉及大学生的校园危机事件应对;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等。

二、进一步完善辅导员队伍配备

4.学校按总体上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各学院辅导员实行编制化管理,学生工作部每年根据学院学生数及工作需要核算当年学院辅导员编制数并配备到位。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科长(副科长)、团委(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及一线专职辅导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5.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职辅导员由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面向校内外公开选拔。

6.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学业导师工作。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1年担任辅导员或学业导师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三、进一步抓实辅导员队伍培养

7.纳入学校师资培养规划。学校将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骨干力量,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8.强化辅导员队伍培训。培训工作坚持校内与校外相结合、岗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全员培训与骨干培训相结合、日常工作与赛事锻炼相结合,建立分层次、多形式的培训体系,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学时的校级培训,推荐辅导员参加国家级或省级培训,推动辅导员坚定职业自信,提升业务能力。

9.实施新入职辅导员导师制。选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校内思政专家,与一线专职辅导员结对,通过导师的“传、帮、带”,有效提升辅导员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10.推进辅导员专业化发展。支持辅导员参加相关职业资质培训并获得证书;推动辅导员分类别、分方向,专业化成长;建设“辅导员工作室”,逐步提高辅导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及科研和实践能力,培养一批专家型辅导员。

11.支持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遴选、推荐优秀的辅导员攻读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博士专项计划研究生或与学生工作直接相关学科的博士研究生。

12.提升辅导员的教学与科研能力。辅导员应根据工作需要、自身职业发展方向和兴趣特点,承担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素养提升、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指导、军事理论、形势与政策教育等课程的教学任务。设立校级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专项课题,鼓励辅导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科学研究。

四、进一步优化辅导员职业发展保障

13.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技术职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单列计划、单独评审。

14.设立辅导员专项经费。经费主要用于辅导员队伍的培训学习、调研交流、技能竞赛和理论研究等素质能力提升相关工作。

五、进一步健全辅导员队伍管理机制

15.专职辅导员实行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成立辅导员职业能力建设与发展中心,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和培训等工作,与学院党委(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专职辅导员专职专岗,不得挪作其他岗位使用。

16.辅导员是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在党政干部选拔时,重视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干部。

17.建立辅导员轮岗、转岗制度。辅导员轮岗、转岗要按照统筹规划的原则,规范程序、统筹安排、设定比例、常态开展,在现任职学院工作满4年的辅导员原则上应予轮岗;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8年的辅导员可以转岗。

18.本意见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商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进行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校内此前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徐州工程学院委员会

徐州工程学院

2019年11月11日

中共徐州工程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