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汪雪  发布时间:2020-06-16   浏览次数:2549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工程学院全体教职工,以及以徐州工学院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兼职教师。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和管理等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对学生实施侮辱、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免试推荐、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以及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一)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学校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二级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成立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于人事处。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全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与监督,协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各二级单位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党委宣传部(党校、校报编辑部、新闻中心)、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人事处(师资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工处、人武部)、科学技术处、学科建设与研究生管理处、工会等相关部门为复核单位。

(二)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

1.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提交正式调查报告给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报告应包括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及相关证明材料。

2.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对有关部门上报的调查报告及结论进行复核,对情节轻微的,可直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需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3.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将处理决定通知行为当事人。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当事人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并将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单独存档。

4. 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学校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1.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资格时限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不得少于24个月。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2.对情节较重的,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各二级单位承担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

(三)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各二级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年度考核首要内容。对相关单位责任人有以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等工作不到位。

2.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4.已做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本单位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